少年事件處理法
第二條 何謂「少年」
所謂少年,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。國中、高中、高職或五專三年級以下的學生,通常都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,都可以通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。
第三條
左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︰
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
二、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,依其性格及環境,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︰
(一)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。
(二)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。
(三)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。
(四) 參加不良組織者。
(五)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。
(六)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
(七)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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